(2015)铁银立行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德山诉被告毛家店镇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铁银立行初字第00070号原告:杨xx。委托代理人:杨xx。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收到原告杨xx的起诉状,因原告对2010-2013年征地毛家店镇人民政府占地补偿款每亩1.6万元不服,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照昌图县人民政府的标准给予占地补偿。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有误主体不适格且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杨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敬东审判员 章丽娜审判员 李 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天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