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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746号原告马某,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郑开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