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746号原告马某,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郑开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