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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立民申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卓慧琴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市银瑞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瑞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卓慧琴,漯河市银瑞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立民申字第7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卓慧琴,女,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后周前街***号。委托代理人:张其昂,漯河市源汇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银瑞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彬,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卓慧琴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市银瑞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瑞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卓慧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跃民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  张 珂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