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立民申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卓慧琴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市银瑞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瑞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卓慧琴,漯河市银瑞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立民申字第7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卓慧琴,女,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后周前街***号。委托代理人:张其昂,漯河市源汇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银瑞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彬,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卓慧琴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市银瑞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瑞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卓慧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跃民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 张 珂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