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商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景阳与吕振军、于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景阳,吕振军,于美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商初字第654号原告:周景阳。被告:吕振军。被告:于美俊。本院在受理原告周景阳诉被告吕振军、于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景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财产保全费570元,由原告周景阳负担。审 判 长 史景阳审 判 员 侯文杰人民陪审员 崔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佳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