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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乳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邓耀华与彭邦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耀华,彭邦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邓耀华,男,汉族,1970年7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彭邦森,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耀华与被执行人彭邦森买卖合同纠纷(2015)韶乳法执字第51号一案的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邓耀华确认,被执行人彭邦森祖籍湖南衡阳,现为深圳市户口。本院依法向本县公安局查询被执行人彭邦森的身份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广东省范围内只有一个名为彭邦森的人。并经申请执行人邓耀华辨认,本院在公安机关查询到名为彭邦森的人并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彭邦森,因而本案没有执行对象,不宜再继续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韶乳法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平生审判员  李亚坚审判员  林梓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叶小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