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一终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宋锁军与王胜娟、贾红珍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胜娟,宋锁军,贾红珍,通联支付网络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胜娟。委托代理人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锁军。委托代理人杨春龙,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贾红珍。原审被告通联支付网络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翟营南大街**号国际商务港。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彦海,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负责人姚贵平,该分行行长。上诉人王胜娟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2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29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霍丽芳审 判 员 张 力代理审判员 葛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