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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李会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李会生,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23号楼1单元605号。法定代表人郭启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会生,男,汉族,1963年10月24日出生,住新乡市。原审被告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和平路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永强。上诉人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会生、原审被告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告和合同签订地均在郑州,故请求撤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裁定,由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焦作市,故武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苏 杭审判员  张前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琨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