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李会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李会生,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23号楼1单元605号。法定代表人郭启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会生,男,汉族,1963年10月24日出生,住新乡市。原审被告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和平路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永强。上诉人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会生、原审被告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告和合同签订地均在郑州,故请求撤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裁定,由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焦作市,故武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苏 杭审判员 张前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琨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