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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商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林燕红与如皋市金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燕红,如皋市金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437号原告林燕红。委托代理人周拥,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皋市金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解放中路。法定代表人郑玉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红兵,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燕红与被告如皋市金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设立于2009年5月21日,原告是经被告股东任命的公司监事。从2013年上半年起,被告的三位股东在公司管理上存在分歧,虽经多方沟通但效果不佳,至今未能真正成功召开过股东会,也从未通知原告出席股东会。据了解,被告目前债务缠身,官司不断,经营困难,财务账册不予向股东、监事公示。原告作为监事要求了解财务状况、委托审计,被告不予配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提供2012年5月4日起至今的财务账册(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流水,财务总账和相关明细账册,及向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申报表)供原告检查并承担检查费用。为此,提交了被告的工商登记档案1份、2012年5月4日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014年12月8日《通知》及《扬子晚报》1份等证据,以证明:原告作为被告监事,要求被告提供财务账册以供审计,被告至今未配合。被告辩称,1、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监事,其仅有权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无权对公司提起诉讼。2、原告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被告未有证据提交,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同时认为原告不具有诉权。经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也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设立于2009年5月21日,其股东现登记为郑玉平、陈大维、葛汉彬;郑玉平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大维、葛汉彬为公司董事;原告为公司监事,选举任命时间为2012年5月4日。另查,2012年5月4日被告的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由股东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规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规定,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2014年12月9日,原告在《扬子晚报》D3版刊登《通知》,主要内容为:其作为公司监事,多次向公司提出查询财务状况,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审计,公司均不予配合;为此特通知,公司在通知见报后10日内需向其提供财务账册以供审计。2015年3月19日,原告以被告以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郑玉平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提供财务账册以供原告检查并承担检查费用。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对郑玉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提供账册供其检查,其请求属于知情权范畴,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作为监事,是否有权提起知情权诉讼?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需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监事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代表股东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机构。本案原告不具有股东身份,其仅以监事身份行使监督职权,并不涉及监事自身的民事权益,故原告以诉讼方式行使该职权,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次,从监事的职权范围看,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行使职权属于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范畴,当公司不配合监事行使职权时,监事应当通过提议召开股东会等救济途径进行解决。其行使职权能够司法介入的仅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应股东的请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该项职权与其主张的检查公司财务职权并列,但法律并未赋予监事对检查公司财务有权提起诉讼,故公司监事提起诉讼也无法律依据。综上,原告以监事身份要求被告提供财务账册以供检查,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燕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剑飞人民陪审员  蒋群兰人民陪审员  何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石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