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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清民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发虎与被执行人吕德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发虎,吕德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吕发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吕德相,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吕发虎与被执行人吕德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永清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发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吕德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吕发虎欠款5700元。2015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吕发虎与被执行人吕德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吕德相于2015年9月15日前将案件款5700元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清民执字第13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代理陪审员  马继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