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周洪夏与郑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夏,郑跃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周洪夏。被告:郑跃军。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被告郑跃军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6月15日前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付任何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跃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洪夏借款本金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郑跃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唐 高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宋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