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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吕开国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吕开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264号原告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纯安。被告吕开国,男,生于1985年3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止峡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开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和国家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吕开国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