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辛家利与卢亮、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家利,卢亮,陈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318号原告辛家利,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钱锦玉。被告卢亮,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陈艳,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辛家利诉被告卢亮、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利的委托代理人钱锦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亮、陈艳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辛家利诉称:被告卢亮与陈艳系夫妻。原告与被告卢亮系朋友。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3年1月23日,被告卢亮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按银行利率3倍计息,被告未按约定归还钱款,经多次催要被告卢亮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卢亮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利息19500元,合计69500元;2、被告陈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卢亮、陈艳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供证据。原告辛家利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借条原件,证明被告借款事实。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庭审调查,根据原告的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告辛家利与被告卢亮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23日,被告卢亮向原告辛家利借款5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今借到辛家利本人现金伍万元正(5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用期半年。注:利率正常行息三倍。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辛家利多次催要被告卢亮未还,故原告辛家利诉至来院,请求:1、判令被告卢亮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利息19500元,合计69500元;2、被告陈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另查明,被告卢亮与陈艳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卢亮向原告辛家利借款50000元,有原告卢亮提供的借条证实,双方借款事实成立,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卢亮理应偿还原告辛家利借款本金5万元。因双方约定月利率为银行利率三倍,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主张的利息为10562元[3.25%÷12个月×3倍×50000元×26个月(2013年2月-2015年3月)]。被告卢亮与陈艳系夫妻关系,该借款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被告卢亮、陈艳共同偿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亮、陈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辛家利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562元,合计60562元;二、驳回原告辛家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8元,由原告辛家利负担224元,被告卢亮、陈艳负担131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卢亮、陈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金阳审 判 员 杨 勇人民陪审员 张 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许丹萍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