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程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李韬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由于被告在婚后常常酗酒,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200元;3、房屋归被告所有,存款归原告所有。被告程某某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自己的过错今后会改,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4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1997年8月9日生��男孩,取名程某甲。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及婚初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造成夫妻双方经常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已共同生活20多年。现原告提出离婚,但并没有举出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李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陈俊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