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钱腊仙与谢远春、谢家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腊仙。委托代理人韩龙杰,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远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家付。上诉人钱腊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腊仙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钱腊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腊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上诉人钱腊仙负担。因钱腊仙经济困难,经其申请,本院予以免缴。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俊代理审判员 周 喆代理审判员 熊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卞耀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