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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2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青岛锐丰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青岛锐丰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837号原告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正港路马村段6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强,董事长。被告青岛锐丰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新昌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张玮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锐丰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锐丰源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31元,减半收取4065.5元,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龙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