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志法与日照瀚林春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法,日照瀚林春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508号原告:陈志法。被告:日照瀚林春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陈志法与被告日照瀚林春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7月17日,原告陈志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法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法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丽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