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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国龙与芜湖金龙模具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龙,芜湖金龙模具锻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098号原告:张国龙,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XX,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金龙模具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徐世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张国龙诉被告芜湖金龙模具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聂青玲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