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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2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陶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554号原告陶某,男,生于1978年2月4日,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传智,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某,女,生于1979年6月6日,苗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5年8月3日以证据不足,尚需时间收集证据,且被告外出务工,不能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甘露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