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三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沁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沁阳联盛电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沁阳联盛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三初字第00032号原告沁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县后街41号。法定代表人陈宪奎,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勇,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沁阳联盛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沁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焕,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宾中,男,1981年3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原告沁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沁阳联盛电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沁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沁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勇、被告沁阳联盛电力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宾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沁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本公司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请求驳回本公司的起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经审查,本案中,原告沁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沁阳联盛电力有限公司主张的权利,已于2014年12月16日转让给沁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沁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云霞审 判 员 董亚峰代理审判员 武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捷第2页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