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新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董亚平诉被告何维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亚平,何维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新民初字第251号原告董亚平。被告何维雄。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亚平诉被告何维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亚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亚平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董亚平申请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董亚平负担。审判员 孟宪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韩 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