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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吕飚与彭礼军、黄开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524号原告吕飚,男,汉族,四川省峨嵋山市人。被告彭礼军,男,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被告黄开平,男,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龙保勇,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飚诉被告彭礼军、黄开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飚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飚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原告吕飚负担65.00元。审判员 张 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淑华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