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8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赫与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赫,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873-1号原告刘赫,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远,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翼南,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平,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刘赫诉被告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已调解结案。2015年7月30日,原告刘赫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对其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准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刘赫名下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朗云街XX号2-5-1(建筑面积142.95平方米)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孙妍名下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湘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