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二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黄山广和建材有限公司与黄山宏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广和建材有限公司,黄山宏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二初字第00120号原告:黄山广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法定代表人:陈学平,公司董事长。被告:黄山宏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方永忠,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广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宏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31日原告黄山广和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山宏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广和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山宏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小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