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黄山支行与董启聚、赵宁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黄山支行,董启聚,赵宁波,杨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91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黄山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康泰路****号。负责人:李洁,行长。被执行人:董启聚。被执行人:赵宁波。被执行人:杨赛。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黄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董启聚、赵宁波、杨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2012)胶南商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付372750.9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胶南商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千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