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吴东与邹迎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邹迎会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拜民初字第880���原告吴东,男,汉族,1964年出生,个体户,住拜城县。被告邹迎会,男,汉族,45岁,个体户,现住拜城县。原告吴东诉被告邹迎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东于2015年7月31日以被告已将欠款归还,要求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东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4元,减半收取318.2元由原告吴东承担。审判员 谷红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