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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山东顺达环保增塑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博兴县顺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许建霞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顺达环保增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顺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许建霞,马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顺达环保增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刘春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顺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驻山东省博兴县吕艺镇寨韩村。被执行人许建霞,女,1978年5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马国栋,男,1977年7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顺达环保增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顺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许建霞、马国栋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34595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滨州市仲裁委员会(2014)滨仲裁字第423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文忠审判员  郝同友审判员  孙兆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文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