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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成红诉被告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红,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571-1号原告陈成红,男生,汉族。被告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宝庆东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新桥,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陈成红诉被告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注册地在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宝庆东路交叉口,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16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被告的住所地在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应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对该案有管辖权的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16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故被告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