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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群某与被执行人XXX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X,XXX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012-3号申请执行人陈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阳县,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XXX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林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陈XXX与被执行人XXX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XX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XXX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价值港币72300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作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科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