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恢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叶秀英与孙关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秀英,孙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恢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叶秀英,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孙关云,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秀英与被执行人孙关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胶民初字第4665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46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立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