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民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郝士光诉王永俊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士光,王永俊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0771号原告:郝士光,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永俊���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伟,女,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士光诉被告王永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士光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士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应收取部分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安军代理审判员 曹凯人民陪审员 郑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