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2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伟与马靖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2070-1号原告:张伟,女,汉族。被告:马靖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马靖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对被告马靖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35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 判 长 赵德忠审 判 员 夏丽清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花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