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民一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晨曦与李月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曦,李月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1355号原告:李晨曦,女,汉族,2013年5月2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君。委托代理人:周鸿、钱飞飞,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月,女,汉族,1990年4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晨曦诉被告李月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晨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晨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晨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晨曦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孟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