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靳平顺与汝南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平顺,汝南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平行初字第41号原告靳平顺,男,汉族,1943年7月23日出生,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彭志伟,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大伟,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居民,住汝南县。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军民,县长。委托代理人蔡生生,汝南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邱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靳平顺不服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我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以汝南县西大街居委会不服汝南县人民政府为靳平顺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正在遂平县法院审理为由,而本案的审理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向我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作出(2013)平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审理。现汝南县西大街居委会诉汝南县人民政府为靳平顺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做出(2014)驻行终字第143号行政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靳平顺不服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恢复审理。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平顺负担。(本页无内容)审判长 麻 腾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张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勾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