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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欢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与浙江圣品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欢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浙江圣品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369号原告:杭州欢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觉欢。委托代理人:许汶。被告:浙江圣品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同。原告杭州欢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乐广告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圣品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品设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新玉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欢乐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汶、被告圣品设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文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欢乐广告公司起诉称:2014年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广告承揽合同,约定从2014年3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原告在浙江电视台公共新农村频道每晚20:05和22:25左右节目段各播出5秒广告一次,播出内容为“圣品地暖”。广告费用合计205000元。委托方应于2014年2月支付20000元外,于同年4月15日支付61660元、7月15日支付61660元、12月15日支付余款,即分三次付清剩余广告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广告播出义务。被告于2014年3月支付20000元后,以种种理由一直拖欠余款185000元的支付,虽经多次催讨而拒付至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广告款185000元,违约金60924.02元(按每日千分之一暂算至2015年6月30日止,以后计算至欠款还清止),两项合计245924.0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欢乐广告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浙江省电视广告承揽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承揽合同及相关约定。2、播出证明单10份,证明原告已按约履行义务。3、增值税发票1份(复印件),证明我方接约并开具发票。4、邮政快递凭据1份,证明原告按约寄送发票。被告圣品设备公司答辩称:对于合同是有约定的,对合同也没有异议。但是播出的广告产生的效果非常不好,被告申请停止播出,但是原告希望被告付款后再停。之后被告同意播出,款项也在一直在商讨。原、被告也达成一致于2015年8月份付款。被告圣品设备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欢乐广告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圣品设备公司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是被告签订的;证据2,没有异议;证据3、4,不清楚。本院认为,原告欢乐广告公司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2月18日,委托方圣品设备公司与承揽方欢乐广告公司签订《浙江省电视广告承揽合同》一份,约定:广告内容及证件:圣品地暖;播出频道和时间:浙江电视台I**-7,20:05、22:25;广告长度:5秒开关广告;播出日期:2014年3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每日播出;广告费合计贰拾万伍仟元整;支付办法及时间:2014年2月支付20000元,4月15日支付61660元,7月15日支付61660元,12月15日支付61660元(4月15日、7月15日、12月15日该款当月底前支付均不作违约);委托方擅自不履行合同,向承揽方偿付未履行部分广告费10%的违约金,逾期支付广告费用,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款额的0.1%偿付违约金;等等。根据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公共新农村频道出具的播出证明单显示,公共频道于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每晚20:05、22:30左右播出圣品地暖广告。圣品设备公司于2014年2月支付广告费20000元。欢乐广告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开具购货单位圣品设备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61660元。本院认为,欢乐广告公司与圣品设备公司签订的涉案《浙江省电视广告承揽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约,诚实履行。上述合同签订后,欢乐广告公司依约履行了广告播出义务,圣品设备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广告费,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欢乐广告公司要求圣品设备公司支付广告费185000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因圣品设备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欢乐广告公司主张自每笔应付之日逾期违约金,理由正当,但双方约定的标准显属过高,本院按双方的履行情况酌情确定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违约金30460元(暂算至2015年6月30日,此后另计)。对欢乐广告公司主张该项诉请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圣品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欢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广告费185000元;二、被告浙江圣品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欢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30460元(暂算至2015年6月30日,此后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三、驳回原告杭州欢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89元,减半收取249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49.62元,合计4244.12元,由原告杭州欢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25.75元,被告浙江圣品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718.37元。余款2494.5元退还原告杭州欢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代理审判员  刘新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张玮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