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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白林胜与刘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林胜,刘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493号原告白林胜,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拉萨市。被告刘进,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林胜与被告刘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林胜于2015年7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了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白林胜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林胜撤回对被告刘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0.75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05.37元,由原告白林胜承担。审判员 索朗曲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秦 巧 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