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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6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祥英与付斌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629-3号申请执行人:陈祥英,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178。被执行人:付斌辉,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514。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付斌辉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C×××××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念波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