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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徐强兵与徐中显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强兵,徐中显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徐强兵。被告徐中显。原告徐强兵诉被告徐中显合伙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强兵申请对被告徐中显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强兵撤回对被告徐中显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徐强兵承担。审判员  付凤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 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