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赖某与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331号原告:赖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327。被告:谢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311。原告赖某诉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伟珍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被告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经他人介绍相识,相识半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共同生育女儿谢某乙,××××年××月生育二女儿谢某丙,××××年××月生育儿子谢某丁。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及对子女的教育方式不一致而产生矛盾,目前夫妻已发展到分居、分食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谢某丁由被告携带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离婚对子女的成长十分不利,夫妻间发生问题不能简单用离婚的方式来解决,要多考虑子女的感受。经审理查明:赖某与谢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张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现赖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赖某与谢某甲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赖某与谢某甲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完全破裂,只要赖某与谢某甲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多作沟通,定能搞好夫妻关系。赖某要求与谢某甲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赖某与被告谢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赖伟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应 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