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魏海奇与计大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海奇,计大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998号原告魏海奇。被告计大力。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海奇与被告计大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海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海奇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刘利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