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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曹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183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身份证号码42222419650821003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宝林路200号。因敲诈勒索嫌疑,2015年2月12日由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同年3月17日被广水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曹某、同案人袁绍喜、郝二保(二人均另处理)在广水市陈巷镇陈巷街与来此地办事的安陆市洑水镇刘畈村农民王某乙等人发生争执,引起斗殴。被告人曹某伙同同案人袁绍喜、郝二保持刀将被害人王某乙押上一辆的士,带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虹景酒店421房间,逼迫被害人王某乙交三万元钱赔偿医药费。当日下午,被告人曹某等人又将被害人王某乙押至雅瑞山庄609房间。被害人王某乙被迫与其妻子仰某、哥哥王天禄、族弟王某甲联系筹钱。至当晚22时许,妻子仰某、哥哥王天禄因未筹到钱,遂向随州市公安局110报警。广水市公安局巡逻大队民警出警将被害人王某乙解救出来,并将曹某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曹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查情况说明、雅瑞假日生态结算单、王某甲2月11日的通话详单;2、证人仰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称述;4、被告人曹某的供述与辩解;5、雅瑞山庄前台及电梯口视频资料。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曹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减轻处罚;曹某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书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刘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