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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梅荣与宋令东、周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令东,周梅荣,周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令东,湖北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汤秀玉,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梅荣,售货员。委托代理人罗先利,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驿,售货员,系周梅荣妹妹。上诉人宋令东因与被上诉人周梅荣、周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广泉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罗云飞、审判员柏媛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令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汤秀玉,被上诉人周梅荣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先利,被上诉人周驿均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6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宋令东。审判长  王广泉审判员  罗云飞审判员  柏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函茅箭区人民法院:上诉人宋令东与被上诉人周梅荣、周驿房屋买卖合同一案,经本院审理,决定发回你院重审。现将有关意见函告你院,供重审时参考。案涉房屋登记在周驿名下,周驿和周梅荣均认可发生了房屋买卖行为,双方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即可,为什么要向法院起诉,还一并起诉了宋令东?周驿和周梅荣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为什么不签订书面合同?房款如何支付?收条为什么由已离婚并和房屋已经无关的宋令东出具?以上疑点,请进一步审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3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