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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占朝诉被告魏县安运汽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及邯郸市竹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占朝,魏县安运汽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邯郸市竹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赵占朝。被告魏县安运汽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被告邯郸市竹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占朝诉被告魏县安运汽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及邯郸市竹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占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占朝负担。审判员  王珂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肖 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