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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孔健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孔健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东风大街110号。法定代表人:于孔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卫新荃,新疆景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健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孔健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庭审前以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孔健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69.4元(均己减半收取),由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卢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