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执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龚瑞与龚兴怀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瑞,龚兴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龚瑞,个体户。被执行人龚兴怀,工人。关于申请执行人龚瑞与被执行人龚兴怀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年6月5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薛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2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薛城区通用机械厂宿舍房屋(房权证号:F0××76)产权登记手续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龚瑞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依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