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宝星申请执行杨连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张宝星,男,生于1967年8月4日,汉族,住陕县。被执行人杨连堂,男,生于1962年11月26日,汉族,住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陕民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已履行部分义务,现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陕民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卫红儒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卫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