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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2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朝辉诉被告松原市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朝辉,松原市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原 告 孙 朝 辉 诉 被 告 松 原 市 恒 信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688号原告孙朝辉,男被告松原市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晶,系经理。地址:前郭县育才街农经小区天泓地产。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朝辉诉被告松原市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朝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