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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杜德兴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梁伟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德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梁伟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230号原告杜德兴,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0。委托代理人阮宏兴、高志祥,均是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门路11号。负责人江春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华英,该公司员工。被告梁伟泽,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张志杰、陈少鸿,均是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德兴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梁伟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一、事故发生概况:2014年8月16日梁伟泽驾驶粤J559**号轿车行驶至会城黄克兢桥脚路段时与杜德兴驾驶的粤JVJ7**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杜德兴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认定梁伟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三、受害人概况:原告杜德兴,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原告从2013年9月起到江门市新会特种气体研究所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1574元(扣除社保外)。事故发生后原告到江门市新会区中医院住院治疗,从2014年8月16日至2014年10月30日共住院75天,医嘱建议留陪人一名,出院后休息半年,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2015年门诊复查花费医疗费330.60元。2015年3月11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的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一项和十级一项。四、医疗费:87316.52元(其中:住院医疗费76985.92元、门诊复查医疗费330.60元、后续医疗费10000元)。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75天=7500元。六、护理费:80元/天×75天=6000元。七、残疾赔偿金:32598.70元/年×20年×21%=136914.54元。八、鉴定费2000元。九、精神抚慰金:12000元。十、误工费:1574元/月÷30天×255天=13379元。十一、车辆损失费用1055元(拖车费400元、检测费150元、保管费505元)。十二、有关肇事车辆、车主及车辆保险合同内容:被告梁伟泽驾驶粤J559**号轿车车辆登记人是梁伟泽,该车已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限: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十三、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被告梁伟泽已垫付原告杜德兴住院医疗费76985.92元。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同一事故中还有周某某、李某某、胡某三人同时受伤,周某某、李某某、胡某另案向本院起诉被告保险公司和梁伟泽。(一)、(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526号案,周某某诉被告保险公司和梁伟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周某某在诉讼中与被告达成协议撤回起诉。(二)、(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535号案,李某某、胡某诉被告保险公司和梁伟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核定原告李某某的损失如下:医疗费用损失为8728.70元(医疗费3328.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后续治疗费3500元+后续治疗鉴定费600元)、死亡伤残项下损失为1760元(护理费1040元+出院后护理费720元);原告胡某的损失如下:医疗费用损失为7959.20元(医疗费615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死亡伤残项下损失为79047.40元(护理费1440元+出院后护理费6880元+残疾赔偿金65197.40元+伤残鉴定费2000元+残疾器具费5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十五、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80659.40元,被告梁伟泽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警大队依照合法的程序,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所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伟泽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梁伟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告梁伟泽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但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原告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人身损害范围内赔偿,本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人身损害范围内赔偿后,有权向被告(侵权人)梁伟泽主张追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根据商业险保险责任免除第四条第(五)点规定:酒后驾驶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在签订商业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已对上述免赔条款作出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免除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梁伟泽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杜德兴损失共266165.06元。属于财产损失赔偿项目有:拖车费400元、检测费150元、保管费505元,合计1055元。属于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项目有:医疗费87316.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0元,合计94816.52元。属于机动车“交强险”伤残赔偿项目有:护理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136914.54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误工费13379元,合计170293.54元。由于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杜德兴、李某某、胡某同时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如下:1、杜德兴获得“交强险”赔偿(医疗费部分)8556.87元,李某某获得“交强险”赔偿(医疗费部分)733.59元,胡某获得“交强险”赔偿(医疗费部分)709.54元。2、杜德兴获得“交强险”赔偿(伤残赔偿部分)74446.47元,李某某获得“交强险”赔偿(伤残赔偿部分)856.84元,胡某获得“交强险”赔偿(伤残赔偿部分)34696.69元。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杜德兴8556.87元,不足部分86259.65元(94816.52元-8556.87元)由被告梁伟泽按责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杜德兴74446.47元,不足部分95847.07元(170293.54元-74446.47元)由梁伟泽按责赔偿。由于被告梁伟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所以梁伟泽应赔偿原告183161.72元(86259.65元+95847.07元+1055元),扣除梁伟泽已付杜德兴医疗费76985.92元,还应赔偿杜德兴106175.80元。综上所述,被告保险公司共赔偿原告杜德兴83003.34元(8556.87元+74446.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杜德兴83003.34元。二、被告梁伟泽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杜德兴106175.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42元,由被告梁伟泽负担114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公司负担8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国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戴美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