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刘雨峰与郑鹏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雨峰,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517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517号申请执行人刘雨峰,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住本市。被执行人郑鹏,男,1992年6月2日出生,住本市。本院(2012)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689号原告刘雨峰与被告郑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郑鹏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雨峰本市中山东一路XXX弄XXX号房屋的维修费用人民币20,319元,本市中山东一路XXX弄XXX号的房屋由原告刘雨峰自行负责维修;二、被告郑鹏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雨峰房屋租金损失人民币161,645元;三、被告郑鹏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雨峰鉴定、评估、审计费用共计人民币29,603元;四、驳回原告刘雨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4元,由被告郑鹏负担。由于被告郑鹏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刘雨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鹏给付上述欠款。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郑鹏给付申请执行人刘雨峰人民币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雨峰与被执行人郑鹏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刘雨峰同意被执行人郑鹏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余款人民币115071元及利息。因执行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故本案不需继续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689号民事判决执行不足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唐伟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沈文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