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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梁伟与张志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梁伟。被执行人张志立。本院在执行梁伟申请执行张志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志立按照(2015)郑黄证执字第2819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郑黄证执字第281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静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