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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姚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区法刑初字第35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8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第一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5)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7月16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2月18日晚22时许,被告人姚某伙同陈某(另案处理)来到玉林玉州区江岸路金谷源饭店附近,盗走张某一辆青色韩本两轮摩托车。后将车卖给陈某某得款600元。破案后,被盗车辆被公安机关缴获并返还被害人。经估价,该被盗车辆价值2670元。二、2015年2月19日晚20时许,被告人姚某伙同陈某来到北流市会仙河公园的停车场,盗走黄某某一辆未上防盗锁的红色125男装益豪牌两轮摩托车。破案后,被盗车辆被公安机关缴获并返还被害人。经估价,该被盗车辆价值920元。三、2015年2月21日晚23时许,被告人姚某伙同陈某来到北流市红云酒店的停车场,盗走严某的一辆未上防盗锁的白色鸿怡牌两轮摩托车。后将车卖给吕某,得款600元。破案后,被盗车辆被公安机关缴获并返还被害人。经估价,该被盗车辆价值2970元。四、2015年2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姚某伙同陈某来到玉州区江岸开发区平江路(城北电信后面),正在撬盗禤某某一辆捷达牌小汽车时被发现,在逃跑中被抓获。经估价,该捷达小汽车价值3706元。综上,被告人姚某共实施盗窃四起,总物值为人民币10266元,销赃得款1200元。另查明,被告人姚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8月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失主陈述,行驶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登记栏复印件,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返还物品、文件清单,同案陈某的供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2014)陆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看守所刑释字(2014)第113号刑满释放证明书,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玉价鉴(2015)109号、(2015)200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姚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作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姚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在第四起盗窃作案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姚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姚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元,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韦永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肖乐 搜索“”